沈胜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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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行为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发布者:沈胜国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527人看过


裁判要旨

行为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或者非法集资往往表现为与不特定对象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这些民间借贷达到一定规模并扰乱金融秩序时,刑法才对行为人所涉及的民间借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罪与非罪的评价,但其中某一具体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因此当然无效。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涉及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或者非法集资。行为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或者非法集资往往表现为与不特定对象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这些民间借贷达到一定规模并扰乱金融秩序时,刑法才对行为人所涉及的民间借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罪与非罪的评价,但其中某一具体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因此当然无效。

就案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言,王某等人具有向刘某借款、还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刘某具有向王某等人出借款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在出借案涉款项时明知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亦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合同》《20121127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的签订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在依法确认案涉借款合同效力基础上,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相应的实体裁判,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王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196号;合议庭成员:贾清林、杨春、张颖;裁判日期: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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