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胜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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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合法权益受生效法律文书损害时的救济途径

发布者:沈胜国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5日|分类:银行 |777人看过

裁判要旨

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救济程序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案外人可以行使选择权,但该选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焦点为:某银行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规定,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救济程序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案外人可以行使选择权,但该选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案中,据原审查明,云南高院(2018)云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工业公司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某银行作为案外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执行法院(西双版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通知书,停止该调解书的执行。执行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云28执异35号执行裁定,认为某银行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异议请求。

某银行对该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于2018年9月26日(诉状载明日期)以工业公司、贸易公司为被告向西双版纳中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后某银行又于2018年10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36号调解书,并确认某银行对调解书涉及的标的物木材享有质权。某银行认为生效的36号调解书损害其质权,在选择执行异议程序之后,又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某银行在已经选择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寻求救济的情况下,不享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权。

案例索引

某银行、工业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333号;合议庭成员:孙晓光、王海峰、司伟;裁判日期: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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