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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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不尽责向买受人介绍查封房屋,解除合同后,中介费应无条件退还

发布者:周志锋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707人看过


中介不尽责向买受人介绍查封房屋,解除合同后,中介费应无条件退还

 

 

一、基本案情:

20189月份,王霞通过某中介公司欲购买刘小亮的房屋一套,中介公司员工小吴为了业绩,保证房屋已满五唯一且未抵押查封,并促成买卖双方当天签订了买卖居间合同,王霞亦按约定交付定金30000元。三天后,王霞通过朋友得知该房屋为查封房,无法过户,遂与中介方及卖方刘小亮联系,表示因资金不够不愿购买房屋了,并协商可否退还定金。卖方刘小亮看王霞一个小女孩也不容易,并且签合同才三天,自己又没损失,于是答应解除合同并愿意退还定金。中介公司也答应退还定金,并要求买卖双方分别向其出具内容相同的证明,证明显示“因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保证不再追究任何一方违约责任”。同时收回了向王霞出具的定金收据及合同,可事后,中介公司仅退还12000元,另18000元称属于佣金不予退还。

二、法院判决: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义务。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被告作为居间方,在促成原告及卖方签订合同时,应当完整核实所涉房屋的重要事实,以保证合同能够实际履行。被告作为居间方未向原告提供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事实,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不知情,合同最终的实际履行存在阻却条件,导致合同订立后随即予以解除,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居间服务存在重大瑕疵,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的18000元及利息,正当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三、律师说法

本案居间合同属媒介居间非报告居间,不仅要促成双方合同书的签订,还要从中进行如房屋交接、水电费交割,房屋登记机构备案、网签、过户、按揭贷款手续的办理等等。但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仅成立3天便协商一致解除,期间被告中介并未进行任何工作,却收取全额“佣金”,是与公平原则不符的,本案居间报酬的收取应当以居间人付出的劳动和承担的风险成正比,而不应包括单一的简单粗暴的“引荐行为”,更何况买方交付的30000元为定金,并不包含佣金。但无论本案其中的18000元是定金还是佣金,作为中介方均应当无条件返还,如果是定金,在卖方同意退还的情况下,被告中介公司已丧失保管权限,理应退回原告;如果部分为佣金,如前所述,因被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未尽告知义务,其更是无权要求支付。

律师提醒,因为购买房屋属大额交易行为,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查明所购房屋的权属状态,是否被抵押查封,确保房屋能够正常过户,实现拥有房屋所有权的目的。在向中介或卖方交付款项时需在转款时注明转款内容,并要求对方出具相应载有具体事项的收据,同时保存原件,以备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及时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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