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晋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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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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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XX石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遵义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XXXX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牟晋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专利 |1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由于技术方法实施的即时性和嗣后难以还原性,若机械地理解和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方法发明专利人将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本案一审法院创造性的提出了技术方法说明义务,并进一步将被告作出的技术说明作为被告明确的主张予以确定,并且合理的得出“非此即彼”的法律效果即本案被控侵权技术方法只能是原告专利方法或被告说明的技术方法中的一项。这就为查明争议的关键法律事实限定了一个明确的范围,然后根据现有证据得出贴近原告专利方法的结论。而贴近标准亦是一种有针对性的创新标准,与传统盖然性标准评判思路不同,贴近是指案件证据反映出的种种被控侵权技术方法的实施特征(交易结算特征、技术实施特征和技术验收特征)和相关线索更加符合实施原告专利方法还是被告技术方法的可能显现的特征,它亦是一类基于事物运行发展盖然性的推理,是司法审判技术和理念的创新性尝试。

该案荣获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年度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案件简介】

  原告XX石化拥有名称为“XXXXXX方法”的发明专利。被告遵义XX公司对外宣传及对外施工过程中未经XX石化公司的许可使用了XX石化的此项发明专利。牟晋军律师团队在接受XX石化的委托后,根据XX石化提交的唯一证据遵义XX一张宣传单张筹划案件的实施方案。由于技术方法实施具有即时性和嗣后难以还原性的特点,本案中遵义XX的侵权行为已经结束,导致本案无法通过常规手段对遵义XX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只能另辟新的思路。经过对涉案专利的深入研究以及与XX石化发明人的多次沟通,发现涉案专利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在操作上遗留下多种显著的技术实施特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证据保全流程及策略,及时申请法院对施工现场的相关材料上的技术实施特征进行证据保全,形成了详细的证据保全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为庭审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处理结果】

  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遵义XX存有实施XX石化专利方法的可能性,而XX石化已经穷尽其举证能力(包括申请法院证据保全),但无法还原或查施工方法的技术特征。此时,一审法院要求遵义XX说明其使用技术方法的内容,并将遵义XX所述的技术方法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法一致作为遵义XX确定主张,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比较被告所述技术方法与原告专利技术方法,查证哪一项技术方案更符合从现有证据线索中显现出来的技术实施、技术验收和交易结算等特征。经详细分析审查,可以显见现有证据中披露和反映出的情况与XX石化专利方法应有的交易结算特征、技术实施特征和技术验收特征相符,与遵义XX所述的技术方法应有的交易结算特征、技术实施特征、技术验收特征和辩辞说法不相符。而且设备上遗留的痕迹特征与遵义XX所印制散发的经营宣传册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也更加贴近XX石化专利方法。至此一审法院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法与XX石化专利技术方法相同具有高度的盖然性,遵义XX实施了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法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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