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
法院在认定商标是否存在真实使用行为时一直较为严苛,对于没有发票辅助证明的合同、售货单等都以容易伪造为由拒绝采纳,本案二审法官曾以代理律师提交的关于系争商标的负面报道并非基于商标权人的意愿及负面宣传报道并非系争商标美誉度累积为由认定不能构成商标的真实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从多角度出发还原了关于商标撤三的立法本意,避免了法律适用的机械化。
法院判决结果:
二审中,代理律师仔细分析了戴xx提交的所有证据,并重新组织、搜集、提交了关键性证据,即百度搜索“小XX美发产品”,搜索到“小XX、康X、美XX等美容美发器具抽检不合格”的新闻报道。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仍以与一审同样的理由维持了一审判决。代理律师遂代理戴xx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了此案,经审理认为二审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戴xx三年内的真实使用行为,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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