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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规则你知道多少

发布者: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224人看过


都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同枕眠。”但是夫妻互“坑”的例子现实中还真不少,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一个案例

案例:

  李某男和刘某女是合法夫妻关系,婚后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50万,借期1年,到期后还本金50万和利息2千元。但是到期之后,李某只能偿还20万,原告王某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还钱,并要求其配偶刘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之后的债务,原告请求于法有据,遂判定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一、当时的裁判理由

  这个案件的审理在当时是没问题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妻子的困境

在这个时候,妻子在这类案件地位就很不利了,因为法律是推定婚后个人举债的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想提出其配偶并没有把债务用于夫妻生活,是极其困难的。除非丈夫符合把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法定的情形(个人清偿类型),否则真的要证明丈夫把债务单纯用于个人经营,收入也不用于家庭,在举证上困难重重。

三、法律的局限

该司法解释虽然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夫妻双方互相扯皮,逃避债务的可能性,但可能让一方配偶在毫不知情,毫不获益的情况下“洗白”(如果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两人都有偿债责任,且并不限于使用双方共同财产,如果共同财产无法还清债务,就需要使用到个人财产。

四、新法的调整

正是鉴于这种司法解释规定可能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所以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里面确立了一个有趣的裁判原则——“共签原则”。其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是不是说债务文件上没有夫妻某一方的签字,就当然不对某一方产生约束力了呢?并非如此,文件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名义的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在实体法的角度,依然算夫妻共同债务。新解释的出台,并没有对夫妻债务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新的解释,而是在举证程序上重新做了安排,把个人名义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项事实的举证责任归于债权人,从而完成法律风险转移。

五、结语

新“解释”免去了当事人对“另一半”的“防不胜防”,但是却客观上增加夫妻“债务扯皮”的可能性,也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但总体来说是法律的进步的体现,毕竟债权人要规避该风险比举债的“另一半”要规避“无妄之灾”要容易的多,日前人大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二审稿更是直接把这项规定写上去,意图以立法的方式加以保留。

 所以呢?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如果你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应该了解该规则的变化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如果你是债权人,从风险规避的角度,让TA的爱人在债务合同上签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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