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X月X日,张X与刘XX夫妇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X购买刘XX夫妇位于丰台区马家堡xx路XX号院X号楼x层xxx号房屋,房屋总价款162.5万元,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办公用房,合同签订后张X向刘XX夫妇支付购房定金五万元,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新的购房调控政策“京建发(2017)第112号文件”,将原来不限购的办公用途的房屋纳入到政策调控范围内,根据新的政策,张X主张其不具有购买该类房屋的资格,因此张X主张其与刘XX夫妇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下去,要求刘XX夫妇退还定金部分。
经律师仔细核查刘XX夫妇的证据发现,张X与刘XX夫妇在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同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该份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出现新的限购政策,应当由买方指定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买受人,而不能以此作为不可抗力”
且张X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相关记录中确认其家庭在北京没有购买房屋,但实际其家庭已经购买一套房屋。
因此,律师认为,张X与刘XX夫妇签订的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当履行,现因新的限购政策出台,张X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以自己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但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如果出现新的限购政策,应当由买方指定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买受人,而不能以此作为不可抗力。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应为有效约定,故,张X理应依约履行。现其未能依约履行指定符合条件的买受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张X违约。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张X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