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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武旭然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侵权 |16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终3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55年6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XX0102民初25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A主张其作为危房改造协议上的被安置人,对安置房屋有权居住使用,A提出B曾收取5万元房屋补助款,该行为即表明A放弃了该次拆迁利益,A并据此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A有关出让、处分A本人及计某、孙某的天桥XX7XX安置利益,由此获得5万元补偿款的民事行为有效”,以及“确认A、B有关取得C本人及计某、孙某的天桥XX安置利益,由此支付5万元补偿款的民事行为有效”,因A收取房屋补偿款的性质及是否表示对安置房屋放弃利益关系到本案基础事实的认定,原审判决对此未予查清,故本案应在进一步查明上述事实或等待另案审理结果的基础上,判断A是否有权对安置房屋居住、使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59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李 珊
代理审判员  杜传金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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