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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与申请取保候审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取保候审 |731人看过

不同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取保候审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的内容也有所不同。那么,公安司法机关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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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机关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这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又一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聘请的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这就使得公安司法机关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聘请的律师提出的申请,同时也有义务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有义务说明理由。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聘请的律师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同时有义务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作为保证人申请申请的,应当出具保证书,作为保证金缴纳人申请的,有义务按期足额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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