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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11人看过

由于保证人的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有可能被取保候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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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保证人以及保证金缴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这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又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它同样是基于上述第一种基本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由于保证人的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有可能被取保候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前提和基础。在保证人保证的前提下,保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保证与被保证的关系。

作为保证人,有权要求被保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定义务,有权在必要时申请取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担保,同时有义务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出具保证书;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具有要求保证人及时为其出具保证书以使其能够被取保候审的权利,同时有义务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定义务。在保证金保证的情况下,保证金缴纳人有权要求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遵守法定义务,同时有义务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足额缴纳保证金;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则有义务接受保证金缴纳人的监督,严格遵守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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