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有五个,其实这五个条件并不完整,即缺乏对未成年取保候审条件的设定。我们认为,在对未成年取保候审条件的设定中应考虑些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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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条件的设定。
前面提及,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有五个,其实这五个条件并不完整,即缺乏对未成年取保候审条件的设定。我们认为,在对未成年取保候审条件的设定中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年龄因素,即应区分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年龄段。如果是已满十四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首先应考虑对其取保候审;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则一般可以考虑对其取保候审。
(2) 犯罪性质及严重程度因素。应区分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如果犯罪性质、情节较重的,如杀人既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情节恶劣的犯罪或可能判决十年以上的犯罪,或具有累犯、流窜作案情节的,则不应考虑取保候审;如果犯罪性质、情节较轻,如杀人未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盗窃,或具有投案、立功情节的,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3) 社会危险性因素。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平常表现、家庭管教条件等考虑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如果平常表现良好,只是偶犯,或具有良好的家庭监督、管教条件,则应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如果平常表现差,屡教不改,家庭管教条件极差,有社会危险性的迹象,则不应考虑取保候审。该三个因素应同时综合考虑,确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风险程度,方能决定是否取保候审。鉴于此,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加第(三)项:“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