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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申请主体范围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取保候审 |749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主要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本文为您介绍相关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申请主体范围。如果遇到取保候审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免费咨询我们的取保候审律师进行律师在线免费咨询。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申请主体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八条均有规定,取保候审申请主体有四类:(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2)法定代理人;(3)近亲属;(4)律师。这是一种授权性的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的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主要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所谓的“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如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父、母、同胞兄弟姊妹。实际上,该四类申请主体并不全面,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所在学校、团组织及其他未成年保护机构并不属于刑诉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代表”之列,而未成年在成长及学习过程中与这些机构具有紧密的关系,且该机构亦负有保护未成年人之职责,如果法律规定这些部门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那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更具充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更有利。

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学校、团组织、未成年保护机构取保候审申请是否应经未成年监护人的同意,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应经监护人的同意,如果在其监护人或其近亲属对被监护人放任不管,有可能严重影响该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可以不经监督人同意,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申请。

因此,建议刑事诉论法第五十二条“近亲属”之后应增加“未成年所在学校、团组织、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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