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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如何分割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33人看过

一、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并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但依然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第二种情况,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物权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属于对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钱款不是婚后取得,也就是说,该部分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的全部合同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法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这也是公平原则最起码的要求。

另外、如果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按份或共同共有,这可以视为赠与,但一般情况下是取得证书后,再进行的加名或更名,则此时转化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二、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同时对房屋做了抵押贷款的,婚后取得房产证并共同还贷

婚后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购房人一人名下,则应当具体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么,产权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对较少,那么,在判决产权共有的同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人出资=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出资的一半)分割房产份额。

婚后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部分利益;这种情况一般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后做了产权证的加名,成为了遥情况。

大多数咨询人爱提问的问题是“婚后购房人以自己个人的收入还贷,也就是从购房之初就是一个人在出资,是不是能够按照个人财产来处理?”我的回答是同样视为双方共同还贷,分割房产时按上述原则处理;因为即使是个人的收入,发生在婚后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以此共同财产还贷当然属于双方共有。

三、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实为一方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

产权证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出资人的出资属于对另一方的赠与,只是这种赠与的意思表示坚持到了产权登记之时。

实质上,这种情形类似于附条件赠与(但不等同),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结婚了,则所附条件是成就的,赠与方既不能要求返还出资,也不能要求返还出资对应下的房产;一旦离婚,应该按照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共同出资,婚后取得房产证

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应该作为共有财产按比例进行分割,这种共有实质上不属于夫妻共有,而是同居关系共有或者说是按份共有,因为这种共有关系在婚前已经成立,分割时是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双方的约定进行分割。

购买时支付首付款,婚后还贷的,则是婚前付款部分属于双方按份共同,依约定或实际出资分割;婚后付款部分,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依法定原则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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