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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54人看过

关于合同解除的概念,我国学术界观点不尽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①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②合同的解除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消灭既存的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行为。

③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由有解除权的一方向他方为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的一种合同法上的制度。这种观点把普通意义上的解除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上述意义的合同解除;二是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不同,合同终止无溯及力,只向将来发生效力。

④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反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另外,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法院可行使解除权,裁决消灭合同。本书根据第四种看法,将保险合同的解除解释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意思表示而使保险合同消灭的制度。当然,由于情事变更致使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丧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保险合同。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实践中一般不存在因情事变更而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所以在此不加以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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