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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56人看过

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合同无效的概念:

合同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该概念中的自始无效指的是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确定的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是确定的、无疑的;

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须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均可主张,经法院确认其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该概念中的自始无效指的是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确定的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是确定的、无疑的;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须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均可主张,经法院确认其无效。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下列几项: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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