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种类
按照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下列合同应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合同: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主体以法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3)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而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4)法人、私营企业等组织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所订立的合同;
(5)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合同
主要包括具有以下内容的合同:
(1)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合同;
(2)合同的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者法律、法规政策不允许的行为的合同;
(3)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的手段签订的合同;
(4)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社会、或者其他主体利益的合同。
3、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属于因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同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5)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由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
(6)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由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