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举证责任转换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81人看过

举证责任是指法官在审判时,就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取得成本为衡量,就待证事实课当事人一方证明的责任,如无法证明,负证明责任的一方须承担真伪不明而受败诉判决的不利益。[36]举证责任转换是指在过失责任下,将原应由被害人负积极举证构成侵权行为要件事实存在的责任,转换为由加害人负担侵权行为要件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37]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很多,除了过失外,举证责任转换的情形常见的有加害行为和因果关系事实的推定两种类型,在法制上也都可以得到验证。“民法”第191条之一的规定,就是三重推定,因商品的通常使用致他人损害,即推定商品制造有欠缺、此一欠缺和损害有因果关系、商品制造人有过失,即由损害的事实推定加害行为存在、加害行为和损害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失。

医疗事故的主要争议是医师是否尽其注意义务,而应负赔偿责任。由医师或病人负举证责任,成为医疗事故过失责任判定的关键。“举证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如何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医师及病人权益有决定性影响。[38]

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的内容及原理常无法知悉,从“武器平等原则”来看,病人居于弱势的地位。“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但法律别有规定,或依其情形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依此一条文其实可推论出医师于医疗事故中须负举证责任。[39]

除了举证责任转换外,减轻病人的举证责任也是调整显失公平情形的可行之道。减轻病人的举证责任,有诸多方式,例如:①在“程序法”或“医疗法”等实体法中,规定医师的举证责任;②由法院就各种案件加以整理形成类型,就各类型中责任的分配做一个原则性的决定。

至于举证责任之转换,通常有“推定过失”及“表现证明”两种方法,使医师就侵权行为负举证责任。所谓推定过失,是由法律规定医师义务,医师违反该义务,推定该医师有过失(“民法”第184条第2项规定)。医师违反保护病人的法律(例如“医疗法”中规定医院或医师有急救及转诊的义务、对手术行为说明的义务,以及设置医疗灾害应变措施)时,医师应就病人的伤亡与其上述义务的违反并无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所谓表现证明,在英美法上称为事实本身即已说明(Res ipsaloqitur),指“当引发损害发生之工具或方法系被告独立控制,且在一般情形下,若无被告之过失,不幸事件无由发生时,被告行为之过失应予推定”[40],在台湾则体现于“民事诉讼法”第277条之修正理由中。表现证明常作为过失或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明表现在经验法则上的一定原因,通常会发生或朝着一定方向演变,即有某类型的事项将发生时,可直接推定有过失或因果关系的存在。简单地说,某一种损害事实的发生,可认为有相当的盖然性是由医师的过失所造成,法院可推定该医师有过失,而且过失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