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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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特性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298人看过

台湾的社会已进人后工业化时代和以服务业为主的社会,保护个人尤其是弱者已成法律发展的趋势,[11]消费者保护的思想也成为法律思想的发展趋势,因此乃有“消费者保护法”的制定与施行。“消费者保护法”除了对产品采无过失责任外,对服务也采无过失责任,而“消费者保护法”适用的服务业,并无排除条款的规定。医疗行业既是服务业的一种,自然也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其结果乃有无过失[12]医疗责任的判决出现。[13]此种判决一出现,立刻成为舆论瞩目的焦点。

此种争论会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并非没有原因。与产品责任不同的是,产品责任的被告是制造商,通常情形是一个无血肉的公司,而医疗责任的被告是医生,一个活生生的人。车祸事件的被告虽然也是个人,但医疗责任所指控的是医师、护士及其他医疗提供人的专业表现、名誉和尊严。使医疗提供人必须为可能是毫无过失的医疗诉讼而辩护,将对其造成心理上的创痛、保费提高的财务上的损失、上法院的负担,这些特性造成医疗诉讼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14]医疗提供人如无过失,为何应承受这些不利的结果?由此可见,医疗界反对无过失责任,有其坚强的理由。

然而,从受害的病人而言,该医疗行为,医疗提供人虽无过失,但损害已造成,对其个人和家人可能是一辈子难以忘怀的伤痛,尤其是造成死亡和残障的情形。这种不幸,社会是否应伸出援手,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15]而不能完全局限于“无过失无责任”的过失责任的思维。

虽然许多医疗事故中医疗提供人并无过失,然而也有许多医疗事故中医疗提供人有过失,而这其中大多数病人并未察觉,或即使察觉但最后并未请求或得到应有的赔偿。因为在尊重专业的保护伞下,医师如未主动承认过失,被害人要举证医师有过失,并不容易。因此,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就应斟酌双方举证地位的不平等,而调整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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