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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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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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无法质证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458人看过

一方面,由于医学问题的极端科学性和专业性,即使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当事人因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也无法举证反驳,更不可能做到推翻鉴定结论的效果;

另一方面,当事人无从知晓鉴定的过程,无法举证鉴定是否违法,加之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很少出庭接受质证,

因而当事人难于提出有异议的理由及根据,或者是,鉴定人即使出庭,只有在法官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被允许发问。

由此看出,鉴定人实际上并不是质证的对象和客体,限制了当事人的质证权。

一方面,由于医学问题的极端科学性和专业性,即使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当事人因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也无法举证反驳,更不可能做到推翻鉴定结论的效果;

另一方面,当事人无从知晓鉴定的过程,无法举证鉴定是否违法,加之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很少出庭接受质证,

因而当事人难于提出有异议的理由及根据,或者是,鉴定人即使出庭,只有在法官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被允许发问。

由此看出,鉴定人实际上并不是质证的对象和客体,限制了当事人的质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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