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时所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医疗纠纷单指医疗机构在为患有某种疾病、伤痛或功能障碍的患者提供单纯的诊疗康复服务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后果,由此产生异议引发的争议。广义的医疗纠纷还包括医疗方与要求健康检查、免疫接种及其他特殊服务(如美容、接受绝育手术等)的就诊人之间因对医疗服务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分歧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份有其自身的特点:
1,医疗纠纷特指发生在医患双方间的纠纷。
这里的“医方”主要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指医护人员,还包括医疗机构中负责管理和后勤的工作人员。这里的“患方”不仅指患有某种疾病、伤痛或功能障碍的患者,还包括并未患病或受伤,只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健康检查、免疫接种及其他特殊服务(如美容、接受绝育手术等)的就诊人员,以及当上述就诊人员发生残疾或死亡时,与他们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如患者的配偶、子女或父母。
2,医疗纠纷的客体为生命权或健康权。
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分歧总是围绕着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人身健康是否受到医疗行为的损害,以及这种损害是否是合理、合法展开的。也就是说,医疗纠纷是围绕该医疗行为是否实施了错误的诊断、治疗和操作等医疗行为,并且该错误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比如,医疗事故纠纷就是比较多发的一类医疗纠纷,而医疗欠费纠纷和患者的肖像权侵权纠纷就不是医疗纠纷,因为后两者不是人身损害纠纷,而是财产权和肖像权侵权纠纷。
3,引起医疗纠纷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
也就是说,引起纠纷的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康复、预防保健及其他应就诊人的要求所采用的医学方法而实施的针对就诊人的人身健康的特殊服务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比如,利用医疗手段对患者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的纠纷就不是医疗纠纷。
4,医疗纠纷的解决需要较强的医学专业知识。
以患者的人身为行为对象的医疗行为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要求,因而判断医疗行为是否造成人身损害更需要具有医学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组织介入,比如由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等。
5,医疗纠纷引起的医疗侵权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后果。
虽然从事疾病诊疗活动的是医务人员,但其诊疗活动属于职务性活动,因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医疗机构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