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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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334人看过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迄今为止,我国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进行了几次重要修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3月1日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第二阶段,2002年4月1日以后至2010年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三阶段,2010年7月1日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研究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演变,对我们在日益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找到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平衡点”,更好的处理医疗纠纷,构筑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迄今为止,我国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进行了几次重要修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3月1日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第二阶段,2002年4月1日以后至2010年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三阶段,2010年7月1日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研究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演变,对我们在日益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找到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平衡点”,更好的处理医疗纠纷,构筑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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