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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340人看过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医疗事故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事故。A.合法的医疗机构是指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B.合法的医疗机构包括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体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学服务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C.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不是合法的医疗机构。2、医疗事故必须是合格的医务人员(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3、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过失性和因果性。A.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B.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C.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通说为相当因果关系说)。非法行医(包括非法的医疗机构的非法行医和不具有医疗卫生执业资格人员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医疗事故分为哪几级?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级伤残)的。一级医疗事故分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一级乙等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一级伤残)。详见:何谓一级医疗事故?2.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至五级伤残)。二级医疗事故分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二级伤残)、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三级伤残)、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四级伤残)、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五级伤残)。详见:何谓二级医疗事故?

3.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六至十级伤残)。三级医疗事故分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六级伤残)、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七级伤残)、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八级伤残)、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九级伤残)、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十级伤残)。详见:何谓三级医疗事故?

4.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等级。详见:

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级最重、四级最轻。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伤残。四、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是否免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免责。患者切勿被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迷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违背宪法人权原则,也与整个侵权法体系相冲突,应当狭义地理解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或者不构成医疗事故,只是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已,绝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就免责(免除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只要存在医疗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且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当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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