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家庭的子女抚养费具体数额并不确定
周某和张某(女)离婚时,孩子尚不足一周岁,因两人属于裸婚,无共同夫妻财产,在离婚诉讼中的争议主要是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标准。因孩子较小,男方同意小孩随女方生活,但在抚养费的标准上,女方认为男方从事销售行业,收入较高,最高单月工资可达3万元,所以要求男方按照6000元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则认为当地生活水平并不高,实际生活中孩子并不需要这么多钱,且销售行业工资并不稳定,收入每月不等,不能按照最高单月工资来衡量收入标准,而且即使收入高也不应当按这么高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给付。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的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到30%,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收入的20%到30%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标准,只是一个参考因素,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要参照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在上海、深圳、北京这些城市,具体数额原则上掌握在每月800—2000元。
周某最高单月工资为3万元,并非年平均工资,而且孩子生活的地方为小县城,确实不需要那么多生活费,因此孩子的抚养费不能按照6000到9000的标准来衡量。由于孩子较小,应该随母亲生活,男方可按照每月2000到2500元支付孩子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