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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3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2日|分类:离婚 |195人看过


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

王某和李某(女)离婚时,因当时王某经营公司,经济条件较好,为争取儿子抚养权,协议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不需女方支付抚养费。离婚三年后,王某公司经营不善,欠债破产,生活出现困难,难以独自承担对儿子的抚养义务,遂请求李某分担,但李某以离婚时已经协商由王某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支付。王某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全部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允许的。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尽快离婚或争取孩子抚养权,会在抚养费的问题上让步。但是尽管有这种约定,约定也必须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且也并不免除另一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虽协议约定李某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免除,当王某经济困难难以独自抚养时,李某必须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支付一部分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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