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例二 前夫有小金库 离婚后可追缴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306人看过

案例二 前夫有小金库  离婚后可追缴

  韩女士与前夫离婚后,意外发现前夫有交通银行存折一个,存款17000元;有农业银行存折两个,存款44000元。存款时间均在离婚前。 韩女士认为前夫办理离婚过程中隐瞒共同财产,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前述三个存折总计61000元的一半。

  开庭审理时,韩女士的前夫无法否认这些银行的存单,但辩称现在还欠外债22万元,妻子要求分割存款的同时也应承担自己的债务。  

  塘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且前夫未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22万元外债确实存在,遂法院支持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