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之一
小吃小喝不开发票
律师:开发票是国家税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论打折优惠与否,主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是餐饮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餐饮企业若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不只是损害了消费者索要消费凭证的权利,这种行为也是一种偷税行为,影响了国家税务征管。遇到被拒绝开发票的情况,可以先索要饭店不给开具发票的证据,然后到相关税务部门举报。
潜规则之二
购汽车票须买保险
律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消费者是否购买保险,只要是乘坐了营运商的车辆,营运商都有义务和责任将消费者安全送达目的地,其间出现任何问题都应由营运商负责。购长途汽车票需购买保险,实际上是消费者掏钱为营运商减轻了营运风险,是营运商将营运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垄断附带消费行为。
潜规则之三
拍艺术照不送底片
律师: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都会认为底片和照片都属于同一商品,都属于消费者拍照的购买范围,若影楼事先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底片需额外付款购买,事后消费者索要底片时才被告知需另付款,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潜规则之四
优惠券只能买指定商品
律师:赠送优惠券实则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只能在指定的消费场所使用或者只能购买指定的商品,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消费,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讲,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侵犯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潜规则之五
进包间有最低消费
律师:这要分情况看待,如果在进入包间之前,餐馆已经向顾客说明最低消费标准,就表明双方已达成一项合同协议。顾客如果选择进入包间,就可认为承认了餐馆的规定。而如果在消费者消费之前,餐馆并未执行告知义务,餐馆的最低消费就是违法的,消费者可不予理睬。
潜规则之六
餐馆收取消毒餐具费
律师: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具是其必尽的附属义务,是约定俗成的餐饮店服务内容。实际上,消毒餐具的费用是企业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其费用已包含在菜肴价格之内,餐饮企业不应该将消毒餐具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潜规则之七
商家以最终解释权免责
律师:最终解释权归商场并不是说商场对纠纷所作的解释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只是说商家有对声明或促销海报等宣传内容不甚清晰的地方拥有解释权。比如商家承诺“购房送车”,商家对“车”就有解释权,这里的“车”可能指的是自行车、也可能是摩托车或汽车,商家可以作出解释。
潜规则之八
寄丢物品最高赔服务费5倍
律师点评:这项条款不合理,因为服务费与实际邮寄的物品价值相比总是非常少的,按照行业内的规定,如果不交保费,万一邮寄的物品发生丢失,最多只能按照服务费的5倍进行赔偿,而要得到全额赔偿只能在邮寄服务费之外另外再交保费,有霸王条款的嫌疑。因为,作为邮寄服务商,在邮寄过程中就有保证消费者邮寄物品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丢失、毁坏等情况就应该由邮寄服务提供商来承担责任。这个潜规则使得原本应由邮寄服务提供商承担的责任转换为消费者自己承担。
潜规则之九
KTV不允许自带酒水
律师点评:KTV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消费者在KTV消费有自己的个人自主选择权利,作为商家并不能限制消费者的消费自由。当然,KTV商家在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都推出了超低的包房价格,这就使得商家的利润空间很大一部分转移到了酒水等消费品上。商家的苦衷与消费者的权益出现了冲突,商家可以推出有区别的包房价格标准,把允许自带酒水、零食的包房价格适当提高,将不允许自带酒水的包房价格适当降低。
潜规则之十
维修手机零件以次充好
律师:这种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并不代表合同关系不存在。因为消费者与维修商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属于即时结清。在规模较小的手机维修店里维修手机时,消费者应该与商家签订维修合同。合同内容中需要写明维修手机的预期使用期限,同时也要让消费者对所要更换的零件有知情权。
潜规则之十一
过了12点要加房费
律师:12点退房作为现在宾馆的“潜规则”有待改正,不人性化,缺乏法律依据。宾馆如果要执行12点退房政策,应在顾客入住前说明这项规定,因为宾馆有告知义务,并告知顾客的入住时间,如果顾客同意,即可执行12点退房政策,这属于合同约定。如果在顾客入住时宾馆未尽到告知义务,就不能执行12点退房政策。很多消费者未住满24小时,但过了12点后又要加住房费,这不符合公平计量的原则。
律师:宾馆与顾客同属于民事主体,但作为平等的民事行为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称,商家规定12点退房制度是出于缩减成本,加强管理的角度,如果为了满足消费者的要求而损害商家的利益也说不通,商家的权益也应得到保障。郭鹏律师:作为一种行业潜规则,12点退房有其不合理性,但也有其存在的现实依据,所以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根据顾客入住时间的不同,划分3到4个退房时间节点。这样可以有效缩减宾馆成本,同时也可方便消费者住宿。两个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都能得到最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