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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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的特殊性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复议 |477人看过

一、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有三种情况:

1、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自由选择诉讼的案件,在知道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或者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诉讼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立案期限。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状后,须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三、第一审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作出第一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四、提起上诉的期限。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五、第二审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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