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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交由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498人看过

无需交由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无需交由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医患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认识一致,共同认可医疗争议事件为某一等级的医疗事故;

第二、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明显,损害后果简单确切,无需技术鉴别;

第三、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双方协商认定的医疗事故和等级符合条例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当事人不要求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该争议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只请求卫生行政就争议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医疗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后的通知程序是什么?

依法作为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包括负责组织首次鉴定、再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知当事人。通知程序包括:

(1)医学会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其通知送达方式,通常要求采用挂号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签收受理通知书,必要时同时电话通知或者发送电子邮件通知;

(2)给被申请人邮寄受理通知书时,应当附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副本;

(3)在受理通知书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被申请当事人的答辩书以及提交其材料与答辩书的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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