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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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461人看过


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4】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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