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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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401人看过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4】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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