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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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379人看过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第405条第1款)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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