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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3日|分类:土地纠纷 |365人看过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11】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11】

       3.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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