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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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96人看过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4】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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