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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461人看过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13】

  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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