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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432人看过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五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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