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一方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1999年5月,王女士在哈市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职工初某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初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王某如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慑于初某的威胁、恐吓,2001年12月,王某违心与初某办理了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初某常因生活琐事对王某大打出手。随着矛盾的加剧,王女士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请问:应当怎样处理?
律师解答:王女士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在婚前初某对王女士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属于法律规定的受胁迫情形,如果该婚姻存续是在一年以内,王某可以申请对婚姻予以撤销。如果婚姻存续超过一年,就不能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而只能按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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