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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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略论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58人看过

与普通大众的理解不同,轻微的,或者偶尔一次的打骂并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是法院能够认定的家庭暴力呢?然而因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不为外人所知的隐蔽性,受害人要在法庭上证明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持刀砍伤妻子,丈夫构成家庭暴力

案例:

李某某和王某某本是一对恩爱夫妻,结婚一年后生育一个儿子,原本应该和睦的三口之家,却因为王某某的家庭暴力导致夫妻间伤痕累累。在家庭生活中,李某某对王某某的稍有不顺,就会挨打,李某某为了维持家庭完好,一忍再忍。在2009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因为琐事再次对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在拳打脚踢以后,王某某觉得还不过瘾,就拿起刀子将李某某的左手砍伤。李某某受伤后委托本律师,本律师带她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取证,进行鉴定,被鉴定为轻伤,王某某也因此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并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未正确处理日常矛盾而影响夫妻关系,王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划伤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判决双方离婚,往回赔偿李某某一万元。

律师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家庭暴力需采用暴力或冷暴力等手段,对身体或者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并且该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本案中,王某某对李某某的伤害已经构成轻伤,伤害程度已经十分严重,并且被判刑,家庭暴力显然成立。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本案中王某某对李某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被法院查证属实,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条件,可以判决李某某和李逵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李某某要求对王某某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赔偿一万元。

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互尊互爱,家庭暴力严重伤害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对夫妻关系影响甚大,一旦被查证属实,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受害方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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