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
案例:
李先生平时表现文质彬彬,谈吐不俗,深受女性欢迎。高中教师小杨是邳州数一数二的美女教师,对李先生颇有好感。在恋爱中,李先生自称曾经留学美国,获得博士学位,并在邳州有车有房。涉世不深的小杨信以为真,与李先生认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才知道,原来李先生仅有初中文化,好吃懒做,不求上进,恋爱时带小杨参观的房子是临时借用好友的,宝车马也是临时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
小杨非常气恼,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李先生的婚姻无效并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小杨的诉讼请求,小杨非常委屈,于是向律师请教。
法条: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律师解读: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欺诈并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小杨作为一名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李先生与小杨的婚姻有效。
同时,登记结婚要双方自愿,为了充分保护双方的权益,《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在这里,小杨与李先生登记结婚是自愿的行为,李先生也并没有实行胁迫行为,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小杨只有和李先生协议离婚或者通过变更请求,请求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