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彩礼的规定及相关案例+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2日|分类:离婚 |222人看过


彩礼的规定及相关案例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那么,婚没结成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后,双方又结婚的情形如何处理?订婚后又分手,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呢?

案例一:蔡某与罗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订婚时蔡某给付罗某及其父母彩礼86000元,双方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久后罗某离家出走,蔡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2012年3月2日,法院判决罗某及其父母返还蔡某彩礼65000元。2012年5月18日,罗某返家并与蔡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3月,蔡某申请执行罗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金。

案例二:2013年春节期间,23岁的小史经人介绍与小刘相识,后订立婚约。订亲时,小史根据当地习俗给予小刘家彩礼5万元,并给小刘购买了衣服等物品;小刘也回礼2000元及男装一套给小史。后因商量结婚出资问题,双方闹僵,经媒人调解未果导致恋爱关系告吹。小史向小刘索要订亲彩礼,小刘以小史应赔偿其青春损失费为由拒绝返还,小史遂将小刘及其父母诉诸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赠与财物的折价款。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知,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案例一,焦点在于罗某现为蔡某的妻子,法院是否会执行让罗某把礼金还给蔡某?我国法律规定,彩礼返还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在法院判决时蔡某和罗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法院判决后2个多月又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现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蔡某已失去要求返还彩礼的

资格,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蔡某无法得到65000元彩礼金。也就是说,蔡某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要求罗某返还彩礼,依法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双方在判决生效后不久即办理结婚登记,后蔡某申请执行罗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应视为返还彩礼的条件已不具备。另外,根据一般公序良俗,彩礼以结婚为前提,在双方缔结婚姻且未离婚的前提下,也不宜执行彩礼返还。

案例二,只要恋爱双方未能办成结婚登记,就须返还彩礼。另外,从赠与合同的角度来看,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果赠与目的未达到,赠与人是可以主张返还赠与财产的,这与合同法的法理也是相符合的。小史、小刘解除婚约关系后,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大额金钱和贵重物品应予返还,对于双方为了增进感情而互给对方的衣物等小额财物应视为互赠,可不予返还。

另外,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