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内容违法财产分割无效
案例:20 05年底,山东省潍坊市一老人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钱物由两个儿子平分。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人,我老伴对此房只有居住权,可在此居住至终老,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继承份额。老伴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找儿子协商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季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详细审查,认定原告及被继承人生前的住房以及名下的存款、国库券、家具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而且双方未就财产问题进行事先约定,因此应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据此,依法判决:1.住房产权的一半归季某所有,另一半归长子所得;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归母亲,另一半扣除长子垫付的丧葬费后由两个儿子平分;3.家中家用电器等物品一半归季某,另一半由两个儿子平分。
点评: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遗嘱当作分割家庭财产的重要依据,一般不会发生争议。即使引起诉讼,法院也会把遗嘱作为处理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的重要书证来对待。
本案中,老人的遗嘱内容却违犯了法律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遗嘱的内容显然侵犯了季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而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基于此,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完全按照遗嘱去分割财产,而是用判决的形式,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一半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