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案例:鲁南某镇农民王老汉有两个儿子,均已结婚成家另过。1996年,王老汉的老伴去世后,大儿子王胜主动请父亲与他们一起生活。1999年,王老汉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自己百年之后除3万元存款由次子王利继承外,其余4万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大儿子继承。之后不久,王老汉突患中风并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刚开始时,王胜夫妇还能精心照顾,可时间一长就逐渐厌烦起来。此时,王利主动将父亲接到自己家里照料。2003年5月,王老汉觉得起初订立的遗嘱不妥当,于是重新亲笔自书了一份遗嘱,写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万元归王利所有,其他2万元存款及物品归王胜继承。今年初,王老汉病逝。在清理遗产过程中,两个儿子为分割遗产争执不下。王利首先诉至法院,要求按其父的自书遗嘱继承遗产,王胜则手持公证遗嘱提出反诉。法院判决按公证遗嘱内容对王老汉的遗产进行分割。
点评:为什么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呢?首先,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其次,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再次,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嘱确定的内容得到及时、公正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