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之一是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是为了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对于那些影响国民经济及农业发展的重点耕地,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立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立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除了高产、稳产的耕地以外,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也是具有保护价值的。
3.蔬菜生产基地。为了保证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蔬菜需要,对于生产蔬菜需要的耕地,也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对农作物产量的提高、新品种的推广等都有着特殊的贡献,因此,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予以特殊保护。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除了上述几种耕地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国务院可以根据粮食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类型。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以后,就要以乡(镇)为单位具体落实到地块,并到实地进行划界,确定具体的范围、四至,并设立保护标志。对基本农田进行保护,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国务院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职责。保护基本农田也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作为主管农业生产工作的农业部门参与该项工作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