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污染进行治理只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行为,真正的保护应该是预防,环境影响评价就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预防手段,从而做到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对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着重大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保护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因为其不是一般的预测评价。它要求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开发者,在进行开发建设前,必须事先通过调查、预测以及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对周围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等事项根据污染程度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文件,在文件依法提交并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有着严格的审批权限,具体是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通过签订合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但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是: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级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提交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