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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和家庭暴力的认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373人看过

甲男与乙女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左右乙通过网络结识其他男性并经常借故晚归。甲发现乙的异常后很愤怒,打了乙一巴掌并到法院起诉离婚。乙同意离婚,但是认为甲存在家庭暴力,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判决结果:

双方均同意离婚,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准许甲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乙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存在家庭暴力,同时乙与他人关系暧昧,对婚姻关系破裂亦有一定的责任,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要件,故不予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

分析: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的配偶。

如何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当事人在举证的时候,一定要努力证明使法官可以肯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一般来讲,除非实施行为的当事人明确认可家庭暴力的存在,否则很好存在直接证据证明。但是医院的诊断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居委会的调解记录、报警记录等,这些都是重要的证据材料,只要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就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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