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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650人看过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1、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正工作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针对的五类对象: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行刑机关都应当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而实践上矫正工作成立了矫正小组,具体工作却是集中在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这些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没有政府发文,更没有可以为行使职权进行保障的强制措施。据了解,很多的矫正官员在进行工作,为帮助矫正对象的实际生活而需要与相关机关交涉的时候依靠的都是个人的社会资源,它急需要政府相关的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性立法的保障,以明确相关国家机关的职权。

 

  2、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社区矫正是需要执法机关,矫正对象和社会群体的三方配合,由国家机关借助社会综合资源的帮助而对矫正对象进行的开放式行刑方式,在我国它还是一种新生事物,现在的状况是很多领导都不了解社区矫正究竟为何物,社会上的一般群众就更不用说了。由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挖掘各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进行推广,同时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新闻,讲座等多种形式向人民大众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

 

  3、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障碍。某些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方式存在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不愿意回到社区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戚朋友知道自己犯事。对于集中的学习和义工劳动感到耻辱。同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做定期的家访,以免打扰自己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对于这种情况,我们的执行机关都尽量考虑到矫正对象的隐私权,向其工作单位做相关的保密,在保证有效的控制和强制的情况下让矫正对象自主选择义工劳动的时间,尽量避免从事有辱人格的集体性公开性劳动。

 

  4、矫正经费的短缺和无着落。矫正经费短缺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公安机关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但现在具体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局极其下属的司法所进行。很多区县司法所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教育设施。甚至在组织罪犯进行学习时的一些书面材料的准备因为资金的缺乏都成了负担。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但它仍然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刑方式,缺乏国家专门的财政支援是不可能进行的。

 

  5 、解决实际问题的有限性。北京现行的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有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到各区县的司法所来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主要内容是在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教育的同时还要为他们做一些实际生活上的帮助。如消除矫正对象当地群众对其的排斥和歧视,安抚矫正对象的家庭和本人的某些有危害性的情绪,为某些家庭条件困难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办理城市最底生活水平保障,甚至于为某些矫正对象推荐就业的机会等等。但任何工作都不能独立的存在,在我们这个大社会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和近年来失业情况也很严重,一些退伍军人也面临失业的问题,需要政府最大可能的在就业机会上给予照顾。所以在对待矫正对象的社会保障问题上也需要慎重,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和不理解,甚至出现鼓励犯罪的情形。

 

  6、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短缺。从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情况来看,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同时也需要培训,而且还面临人员短缺,工作强度太大的问题,这一定程度使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资源的利用上大大不够,使得社区矫正的心理矫正难以完成,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聘请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方面的的专家和学者甚至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研究生从事矫正的兼职工作,建立合理的薪酬和奖励机制,另一方面,加紧建立专门的社区学院,在有关的学校开设社区矫正的相关课程,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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