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建议
1、更新刑罚理念。现代刑罚理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报应是指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即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来抵当其罪恶。预防又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通过惩罚犯罪人来教育社会不稳定分子,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人教育改造消除其再犯罪能力与倾向。长期以来,我国注重的是对监禁刑的执行,通过监禁改造实现刑罚的报应和预防之目的,然而忽视了刑罚特殊预防之功效。因此,我们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更重要的是首先要更新刑罚执行理念,消除监禁刑罚为主的片面观念,把握当今世界刑罚制度发展方向,确立非监禁刑与监禁刑并重的刑罚理念,把刑罚的重心由犯罪转移至犯罪人,刑罚的适用由注重对犯罪报应的实现转移至注重对犯罪的预防,即注重对犯罪人的帮教改造以及犯罪人服刑完毕后如何能够快速健康地溶入社会正常生活等方面的工作。
2、科学设置行刑机构,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社区矫正法》。在我国的刑罚执行体制上,形成了由司法、公安均可行使刑罚执行权的二分格局,即: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监禁刑罚(包括判决生效时余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执行权,公安机关行使非监禁刑罚(包括管制、拘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和判决生效时余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权。这样的行刑格局有许多弊端:一是行刑资源浪费;二是不利于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法律监督;三是对犯罪人的改造缺乏延续性,容易发生脱节。事实上,《通知》已经对我国的行刑权作出重大的调整,即对由公安机关行使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权调整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的专门机构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权,公、检、法各司其职,社区为载体。但仅有一个《通知》还是不够的,应在试点工作取得实际经验基础上,及时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社区矫正法。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一是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二是完善行刑机构设置,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包括对非监禁刑罚的执行)的职责和权力,如组建社区矫正机构、制定社区矫正办法、研制矫治效果考评标准等。三是制定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在修改相关刑事法律后,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3、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矫正队伍。适时进行队伍培训是保证矫正质量的首要前提。组织队伍培训主要采取的方式:一是实施专题式教学。将国家政策、法规教育,治安形势、矫正发展趋势等分若干个专题供学员进行研究和学习,通过让学员解决真实性问题,来掌握隐含于其中的知识,形成解决当前矫正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的能力。二是按矫正基本知识、运用规律、参观考察、总结提高的步骤实施全过程培训。矫正基本知识,主要侧重于讲清解决矫正工作的基本问题;运用规律,主要是给出背景材料,实施案例、实例教学;参观考察,组织学员到具有典型的矫正社区参观考察,把专题研究引向深入;总结提高,主要组织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结合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撰写研究报告,并组织交流,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此外,招揽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专业人才,更有利于矫正犯罪人的心理。
4、重视矫正的方法手段。社区矫正的关键在于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形成社会再生资源,其核心是矫正质量。社区矫正应依法组织“矫正”,加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服务意识、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对矫正对重塑改造意识、回归社会意识。应着重在提高矫正工作本领上下功夫,在实施矫正的方法手段上下功夫。一是重视教育矫正。通过多种教育形式,引导矫正对象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政策形势、知晓道德规范、掌握行为准则,使其在思想上真诚反思悔过,顺利地完成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的改造任务。二是重视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方案,研究心理矫正执行预案,进行心理分析,适时心理咨询,实施心理矫正,帮助其树立正常的心态,增大其心理的承受能力、排除其犯罪的诱惑力、加强其外界的抗干扰力,增强其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信心,促使其开始重新生活、重新做人的能力。三是社会公益劳动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灵活采取多种公益劳动形式,具体确定公益劳动的时间、程度和方式,合理安排公益劳动的性质、类型和强度。通过组织其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增强其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四是制度矫正。建立和完善与矫正相适应的工作制度,是现行法律的有效补充,更是矫正质量的重要保证。社区矫正组织应根据“五种服刑人员”的服刑情况,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等各项制度,使社区的矫正对象在制度的约束下,朝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有序、规范地进行。
5、加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