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摩托存在质量问题暴力退车构成抢劫罪
【案情】
被告人秦某以1800元的价格从薛某手中购买“铃木”牌二手摩托车一辆。用了一周后秦某发现车子有毛病,于是找薛某要求退车。薛某不同意,秦某当即打电话纠集数人对薛某进行威胁、殴打,薛某被逼无奈,退给秦某 800元钱。4天后,秦某又以同样的手段从薛某处要走300元。数日后,秦某等人又以暴力相威胁到薛某处要钱时,薛某报警,秦某被抓获。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秦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秦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秦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是敲诈勒索,客观上采用的威胁手段并不一定当场实施,通常不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强迫交易罪,我国《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本案中,秦某实施暴力向薛某索取财物,其行为已经远远超出要求退赔的行为界限,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触犯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抢劫罪的必要主观构成要素。本案中,秦某似乎是在夺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实则不然。尽管秦某与薛某因车辆质量瑕疵存在车辆买卖合同纠纷,薛某也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能否定薛某对1100元现金的合法所有权,秦某也不能因为薛某的过错而理所应当地可以合法占有该1100元现金。因此,秦某以“占有为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劫取1100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秦某的行为非“过激维权”的一般违法行为。“维权”固然属于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但仍应根据“维权”的紧急性、受侵害的程度等采取相应的维权手段。如果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远远超出了权利行使范围及其程度,冠以“维权”的名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应根据其具体的侵害行为,进行刑事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