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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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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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受伤该如何维权?;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9日|分类:人身损害 |418人看过

因公受伤该如何维权?

张女士于2012年9月经他人介绍到某超市主食厨房工作,未签劳动合同。据悉,该超市将主食厨房承包给了某公司,公司又聘用了钱某负责该超市的主食厨房工作,而钱某又雇佣张女士为其工作。上班七天后,张女士在工作时受伤,左臂骨折,老板钱某为其支付了医药费近十万余元,且仍需第三次手术,现老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公司也拒不承认我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现我手上的证据仅有老板钱某签字的工资证明和一段录音,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张女士与老板钱某和公司形成劳动雇佣关系,其在工作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建议其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再向当地社保中心申请认定工伤。

律师提示:

实际生活中,经常有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而事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雇佣老板往往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劳动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最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有其他书面材料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应掌握用人单位和老板的详细信息,并保存好医疗费等单据,便于以后发生纠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给与工伤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董补民/宁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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