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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协议”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433人看过


夫妻忠实协议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来源:董补民:日期:2014-05-30

 【案情】

 杨某(女)与戴某(男)婚后签订一份忠实协议,约定若发现对方出轨,可要求另一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杨某于2013年12月生完小孩后,发现戴某有外遇,双方因此吵闹,后杨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戴某向其赔偿10万元赔偿金。

 【分歧】

 针对该案,出现以下两种意见:

 一、法院应支持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按照协议支持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因为双方签订忠实协议是意识自治,符合合同法关于协议的要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违法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院不应支持这种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

 因为夫妻间忠实是法律规定得义务,并不需要约定,而且协议也没有履行标的,与一般的协议不同,不应按照一般合同关系处理。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不应支持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理由如下:

 一、严格区分夫妻忠实协议与一般合同关系

 夫妻忠实协议是以约束夫妻双方不能有婚外情行为,对于如何界定婚外情不是法律规范的范畴,而是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在法律上也无法去甄别什么样就是婚外情,是单纯的婚外性行为还是感情上出轨,如果是单纯的约束婚外性行为,那就违背法律公序良俗、不得介入私人隐私范畴的原则;如果是要约束感情出轨,那么就像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约束我这个人,而是约束我的行为,法律无法去规范人的思想,不存在思想犯法。所以,这要严格区分与一般合同的不同之处,尽管初衷是为了双方间和睦相处、夫妻恩爱,但不能以法替代道德、违背法律的规范行为的规律。

 二、婚姻以感情为首,而非物质结合

 婚姻是男女两性感情的融合,而不是物质、金钱的综合,所以对于纯洁的感情不能被物所污染,这也是法律要弘扬的。若以赔偿为代价约束双方不发生婚外情行为,这已经是背离了婚姻的初衷,为以后婚姻感情埋下定时炸弹,可能对原本良好的感情造成裂缝,这与道德及法律上对婚姻的要求都是相悖的。夫妻婚姻感情需要双方不断的维护,共同经营的,而不能以赔偿的压力限制双方行为。

 所以,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夫妻忠实协议在没有法律支撑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效,让婚姻回归到感情的因素上来。

综上,本案中虽然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讼争债务属于被告赵某的个人债务,但综合庭审情况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李某显然明知该款是借给被告赵某用于返还陈某礼金的,而并非用于两被告的家庭共同生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两被告无需再对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事实进行举证。另外,本案两被告从2013年9月初认识,同年同月16日登记结婚后便发生礼金返还之争,到同年同月18日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借款,以向被告陈某返还礼金的事实,可以推知两被告即使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的时间也很短,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家庭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如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公共债务,对被告陈某而言有失公平。故本案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来推定共同债务成立,应认定讼争借款属于被告赵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收受彩礼一方原则上是女性,未婚同居对女性各方面均有影响,特别是身心、名誉等方面。若彩礼全额返还对女性明显不公,也可能助长男性以订婚为名玩弄女性。

 综上,未婚同居彩礼应当酌情返还。所酌之情应为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情况等等。本案系未婚同居,彩礼可酌情返还,以不超过5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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