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有故障未设标识被撞死怎样赔偿
2010年10月12日晚,刘某的农用车在上坡时因机械故障坏在路上,由于未设置注意标识,他哥哥骑摩托车撞上了刘某的车尾,不幸死亡。本次事故中刘某负次要责任,马先生的哥哥负主要责任。双方对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后来得知刘某的农用车进行了机动车强制保险,马先生想将刘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提出先予执行保险公司的申请,不知是否可行。
马先生对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的强制措施。理由为:
第一,保险公司可向第三人支付保险金。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因刘某的过错造成了第三人马先生哥哥的死亡,依据此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的亲属赔偿保险金。
第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三条又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本案中,第一,由于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的赔偿金额作出了明确规定,双方没有争议;第二,保险公司对刘某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限额赔偿也是认可的。因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确。
第三,符合先予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对于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限额赔偿保险金是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的。